近日,本网接到广东省揭阳市民詹炳南的实名求助,老人的声音在剧烈颤抖,仿佛风中残烛般摇摇欲坠。"我明明和朋友一起做点事,借款该还的都还了,远远没有47万元这么多,怎么就成了欠人钱的?"老人向我们讲述了一场多年来的 借款还款被套路的心路历程,如今已演变成缠绕他晚年的噩梦。
当数十万的虚假借款暴露后,昔日朋友突然反目,以 "民间借贷" 为由将他告上法庭。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,法院认定 "借贷关系成立"之后,竟一致认定了虚假金额47万元,对资金来源和流向的铁证视若无睹。老人的质问,如同一把尖刀,撕开了这场司法迷局的一角。
数十万往来款的 "变脸" 之谜
2013 年以来,詹炳南经人介绍后认识了黄惜盛,因个人原因找黄惜盛借款,累计借款本金人民币4.3万元。时至2015年上半年经双方结账认定总数是33万元,其中利息是28.7万元。当时詹炳南手头没有那么多钱,其儿子累计转给詹炳南24万元,均用于给黄惜盛的还款。过程中,我怕利息太高,所以我就和原告商量在单子上写"两分半"利息,由于单子太多我就跟原告说把前面的小单子合并成大一点单子,他说好,把前面的合并成15万元,并打了一张15万元的借据,他把单子拿去看,我顺手要拿回小单撕掉时,黄惜盛不同意,说待钱还完,把全部的单据都拿回去。随后的多年里,黄惜盛一直以欠款尚未还清为由,制造往来款,通过各种方法让詹炳南认可更多欠款,并持续还款。黄惜盛除欠条外再无其他证据。最终在黄惜盛在无利可图之后,以其多年来创造的虚假证据,对詹炳南提起诉讼,并要求其偿还47万元,这个金额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。
法律界人士指出,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资金的真实流向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。如果是借贷,钱应该用于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或个人消费,钱会流向投资标的。并且相应款项黄惜盛应提供资金来源和去向等自己路径证明。
惠来法院的 "操作迷局":证据去哪了?
在詹炳南的举报材料中,最让她无法理解的是,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,案件的审理更显诡异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,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原告,应当提供借据、收据等债权凭证,以及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。但在本案中,除了一份欠条协议之外,未能提供任何借条、借款合同、借款凭证或关于利息等相关的关键证据。
法律专家指出,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当遵循 "审慎原则"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某教授表示:"当双方证据存在矛盾时,法官有义务核查疑点。如果对关键证据视而不见,就可能沦为 ' 机械司法 ',甚至存在枉法裁判的嫌疑"
从一笔借款到法庭背后的利益纠葛
随着案件陈述及矛盾的细节逐渐浮出水面,这起案件的疑点变得更加清晰。这其实是虚假诉讼的一种变形,反正法院只要看到借款欠款协议就能判决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》,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,采取伪造证据、虚假陈述等手段,捏造民事法律关系,虚构民事纠纷,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,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。意见明确规定,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,发现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,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、时间、地点、款项来源等事实。
詹炳南曾向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,核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,但遭到拒绝。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明确规定,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,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构成虚假诉讼罪,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。
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法官与原告存在利益往来,但根据 "三个规定"(即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、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》等),法院应当对这类线索进行登记核查。
"我不求别的,就想让法官把证据查清楚。" 詹炳南的眼神里满是疲惫,却又透着一股执拗,"哪怕最终判我输,只要他们认真查了每一份证据,我认。可现在这样,我死也不瞑目。"
司法公信力的 "试金石":谁来守护公平正义?
值得关注的是,本案涉及的多名法官,均未对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疑点作出合理解释。根据《法官法》规定,法官在审判工作中,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,应当承担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九条更是明确,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目前,詹炳南已向广东省揭阳市纪委监委、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举报材料,将继续合法合规的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,必要时申请最高检抗诉。这场牵涉基层法院的司法风波,仍在持续发酵。它像一面镜子,映照出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漏洞。本网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,这起牵涉基层法院的举报风暴,正在叩问每一个司法环节的廉洁性与专业性。




















